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万军,第三人-雍秋平,周景华, 四川赤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芝瑾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4民初832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万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4民初832号原告四川赤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第三人雍秋平、周景华、金牛区芝瑾建材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32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