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合鹏,王懿, 双流区欧利达皮革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4民初114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合鹏、王懿: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4民初1146号原告双流区欧利达皮革经营部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