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兵,四川光华金联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16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光华金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04民初11665号原告冯兵与被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6元,因送达副本、传票的公告费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