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飞, 四川励君恒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6民初39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6民初3915号四川励君恒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营门口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