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正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5民初47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正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5民初4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偿还信用卡本金49245.02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