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红星,沈福贵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12民初496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福贵(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龙安镇宋洲村):本院受理董红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浙011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福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红星2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58元(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之后以2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红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福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23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4052元,由原告董红星负担1元,由被告沈福贵负担405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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