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春光,肖晶, 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晶: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光诉你与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