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克金,于夏红,练宇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夏红、练宇飞:本院受理原告朱克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3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