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键宗,王海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57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龙:原告张键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键宗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键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1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