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斌, 金擘酒店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214民初4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擘酒店管理(无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苏0214民初413号原告李斌诉被告金擘酒店管理(无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合议庭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