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碧波,曾雷波, 陕西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碧波、曾雷波: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服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6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