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永明,杨虎伟,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永明、杨虎伟: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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