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新民, 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苏0413民初615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新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新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1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返还设备款4080000元,利息1396145元(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本息合计5476145元。并判令被告承担以尾欠设备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设备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5626145元。3、判令被告2对被告1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2月8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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