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平, 永嘉县鸿源玻璃制品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4民初711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陆平:原告永嘉县鸿源玻璃制品厂与被告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鸿源玻璃制品厂货款3383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6元,由被告陆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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