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龙,曹云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1003民初95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云飞:本院受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曹云飞为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958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鞋底买卖货款人民币2532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法院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