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仁龙,沈军,鲜玉群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404民初48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军、鲜玉群:本院受理(2021)苏0404民初4844号原告石仁龙与被告沈军、鲜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出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合议庭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