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军,张江,王托香,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军、张江、王托香:本院受理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军、张江、王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