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彦宏, 东莞市佑才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米兰诺皮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92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彦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米兰诺皮革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市佑才鞋业有限公司、吴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9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东莞市佑才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米兰诺皮革有限公司货款49543.14美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米兰诺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佑才鞋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