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小强, 金华骏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02民初68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小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骏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骏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骏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三、驳回原告金华骏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元,公告费390元,合计2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骏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陈小强负担262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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