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景辉,周媚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91民初3281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48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景辉、周媚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诉被告苏景辉、周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9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被告苏景辉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于2021年8月5日到期;二、限被告苏景辉、周媚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506028.07元及支付截止2021年12月6日的利息10976.24元、罚息109.63元,本息合计517113.94元,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三、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苏景辉以其所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41号兆兴苑商住楼B2门904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4857号]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8922.05元,保全费3081.02元,合计12003.07元,由被告苏景辉、周媚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