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颜,曾亮辉,黄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0823民初3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亮辉、黄芳:本院受理原告李颜与被告曾亮辉、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23民初35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曾亮辉、黄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48291元);2、本案的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依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