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宫德,第三人-杜碧如,陈柏华,陈志坚, 高州恒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粤0981民初20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陆贤连、陆健:本院受理原告高州恒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第三人杜碧如、陈柏华、陈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981民初2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传票、监督卡等各一份。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租赁关系;判决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及第三人杜碧如、陈柏华、陈志坚将租赁物高州市恒源大酒店包括主楼、裙楼、员工楼(西楼)、东楼、配电房及停车场、中央空调全套设备、消防全套设备、供排水设备系统、高低压配电线路设施等租赁物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给原告。2、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支付租金1536363元给原告(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租金170707元计至交还全部租赁物之日止)。3、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从起诉之日起按1536363元按2021年12月20日公布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原告,至被告返还租物给原告之日止。4、第三人杜碧如对上述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应支付租金1536363元中的661077元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第三人陈柏华对上述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应支付租金1536363元中的210672元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第三人陈志坚对上述被告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官德应支付租金1536363元中的172459元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由被告陆贤连、陆健、江剑虹、宫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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