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金瑜,韩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斌:本院受理原告蔡金瑜与被告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329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邹区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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