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金瑜,韩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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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斌:本院受理原告蔡金瑜与被告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329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邹区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