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茜,韦玲玲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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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彭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日下午13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