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心心,潘龙江,谭志菊,潘杨,杨雷,刘娟红,宋京京,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金乡县金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雷、刘娟红、金乡县金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心心、潘龙江、谭志菊、潘杨诉被告杨雷、刘娟红、宋京京、金乡县金诚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