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北区新桥朱家钢管租赁站,张彩招,严浩军,张云波, 上海利昂钢管租赁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利昂钢管租赁中心、张彩招、严浩军、张云波:本院受理原告新北区新桥朱家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利昂钢管租赁中心、张彩招、严浩军、张云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