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吉胜,冯桂芝,兰兆忠,郭成军, 新乡市锦宏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413民初3253号,(2019)苏0413民初6780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桂芝、郭成军: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锦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吉胜、冯桂芝(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兰兆忠、郭成军(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兰兆忠、董吉胜、冯桂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各自减少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本院(2019)苏0413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常州鼎盛泰克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给付责任;二、被告郭成军对被告冯桂芝、董吉胜、兰兆忠应履行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9778元,由被告董吉胜、冯桂芝、兰兆忠、郭成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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