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吉,钟坚鑫,贾艳娟,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3民初57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JPUXF)、林金吉(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钟坚鑫、贾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255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2556.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钟坚鑫、贾艳娟对被告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吉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72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胜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吉负担3456元,被告钟坚鑫、贾艳娟负担33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