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菊生,王伟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04民初243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菊生诉被告王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菊生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