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继洲, 常州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临安荣力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112民初214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州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继洲(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绿城玉兰广场):本院受理原告临安荣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继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州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荣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124.98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624元(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二、被告彭继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常州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继洲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