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桑志卿,桑红霞,李萍,刘金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钟楼区邹区叶北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萍、刘金刚、钟楼区邹区叶北建材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桑志卿、桑红霞与被告李萍、刘金刚、钟楼区邹区叶北建材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五个严禁、告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邹区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