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添元,林海燕,游天凤,周远兴,张崇森, 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新有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许添元、林海燕、游天凤、周远兴、张崇森: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新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添元、林海燕、游天凤、周远兴、张崇森、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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