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林芳,陈海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芳诉被告陈海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1(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号湖塘交警中队东门一楼大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