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凯,毕小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1民初95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毕小刚:本院受理原告郭凯与被告毕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数次向你送达均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