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岐山县支行,唐超,岐山分公司, 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岐山县支行诉被你公司与被告唐超、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