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盛平,胡鹏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303民初434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雷盛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苏0303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