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宗华,王万彩,汪武松,闫东,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宗华、王万彩、汪武松、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宗华、王万彩、汪武松、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闫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