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州飞亚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新疆创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大新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创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疆新大新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徐州飞亚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