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永,曾安友, 徐州市云龙区刘强钢模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303民初2827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曾安友: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刘强钢模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苏030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