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亚萍,李娟,吴倩,刘保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303民初437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娟、吴倩:本院受理刘亚萍诉李娟、吴倩与刘保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苏0303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