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书成,焦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24民初514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磊: 本院受理原告潘书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24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书成欠款64442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以64442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驳回原告潘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