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书成,焦磊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324民初514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焦磊: 本院受理原告潘书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24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书成欠款64442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以64442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驳回原告潘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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