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磊,张厚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24民初35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厚勇:本院受理原告赵磊与被告张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324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厚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磊借款本金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再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厚勇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