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郗洪德,任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任伟:本院受理郗洪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塔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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