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辉,袁桂花,孙贤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81民初91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桂花、孙贤功: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被告袁桂花、孙贤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贤功、袁桂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辉偿还柴油款1.4万元及违约金4千元。二、驳回原告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联系方式:0516-69902325),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