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辉,陈康银,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辉、陈康银: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辉、陈康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