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学,成建华,成宝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学诉你、成宝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点30时三楼19法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