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龙山,金玉,郑龙德,第三人-韩相穆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龙德:本院受理原告金龙山、金玉诉被告郑龙德、第三人韩相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