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刚, 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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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被告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1号香坊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4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