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冰,张富强, 哈尔滨邦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邦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闫冰诉你单位和张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点: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大厅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