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佐昌,王京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拉图拉甘(青岛)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伟信达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执162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佐昌、王京华、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拉图拉甘(青岛)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伟信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2执1620号],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36427230.44元,执行费1038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财产,本院裁定予以司法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冻结、拍卖财产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